(2015)雁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展鹏与魏文明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59-1号被执行人王展鹏,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展鹏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公安机关冻结在魏文明名下的涉案赌资5803.11元及其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魏文明银行存款5803.11元及其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榜元审 判 员 吴仁智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