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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兴成,灌云县中英文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郝兴成,居民。被执行人灌云县中英文学校。住所地,灌云县下车乡柴市村。法定代表人孙兴平,该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郝兴成与被执行人灌云县中英文学校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1)灌商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1)灌商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晓青执行员  李明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