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翁松飞、陈健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翁松飞,陈健深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东路1号明珠商业广场第3-5栋第三层。负责人:冯伟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松飞,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原审第三人:陈健深,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松飞、原审第三人陈健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逾期至今未预交诉讼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宗军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