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群生申请执行纪萍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生,沈炜,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刘群生,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万佛塔社区青云街14巷4户。被执行人沈炜,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富园社区庄子大道272号1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纪萍,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纪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存款9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