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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建筑构件工程公司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建筑构件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1—4层。负责人滕树森,系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371号。被执行人大连建筑构件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金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付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桓绍武,系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建筑构件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1999)大经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现为有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的(1999)大经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慧审 判 员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隋彦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