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庆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25号罪犯李庆风,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红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庆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0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42.9分,记功4次。二○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与罪犯积极分子(区级)。本院认为,罪犯李庆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风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