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文敏与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苏耀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敏,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苏耀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胡文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委托代理人和振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坚,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8C,法定代表人:苏耀强。被告苏耀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胡文敏诉被告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苏耀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