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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文敏与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苏耀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敏,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苏耀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胡文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委托代理人和振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坚,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座8C,法定代表人:苏耀强。被告苏耀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胡文敏诉被告深圳市合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苏耀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