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晓君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立,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古德志,系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职员。被执行人杨晓君,女,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20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6501274029。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深卫医罚(2013)0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被执行人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份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训社区综合市场对面长训大道019栋4楼C2室和长训老街A区1号206室接诊患者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被执行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1批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卫医罚(2013)0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卫医罚(2013)0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昭霞审 判 员 黄 欣代理审判员 刘光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金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