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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钟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1号被执行人钟兵,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钟兵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钟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兵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罚金2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世 忠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 奇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干��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