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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陶云与张思荣、蒲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张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陶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思荣,男,汉族,。案外人蒲志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2010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张思荣与案外人蒲志强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并明确了除还建部分房屋后,其他所余下部分房产归本案被执行人张思荣所有。经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思荣以案外人蒲志强的名义修建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武当村三组房权证苍权字第201201550-1号门面一间(楼梯间除外)查封。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审判员 杨从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