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身份证号:132930198710204185。委托代理人:宋学敏,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黄骅市南排河镇贾家堡村。被告:王某甲,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黄骅市南排河镇张巨河村。身份证号:130983198610283913。委托代理人:王晓妹,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黄骅市南排河镇李家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伟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