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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890234-X。法定代表人:吴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省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京枢,安徽省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650369-2。负责人:刘尚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98934-7。法定代表人:崔正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