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执民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柳阳明与方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阳明,方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浦执民字第4413号申请执行人:柳阳明。被执行人:方东明。申请执行人柳阳明与被执行人方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东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浦执民字第4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贾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程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