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奇涛与梁花珍、徐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涛,梁花珍,徐新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045-1号原告陈奇涛,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秀平,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花珍,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徐新东,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奇涛诉被告梁花珍、徐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奇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奇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攀峰人民陪审员  郜 杰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