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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宏天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兴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宏天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兴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40号原告昆山宏天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75839-5,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与紫金路交叉处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宗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文菊,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兴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92404-6,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中路38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兴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宏天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昆山宏天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