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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蓓蕾、金雨与金雨、陈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蕾,金雨,陈新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张蓓蕾。被告:金雨。被告:陈新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蓓蕾与被告金雨、陈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蓓蕾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