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与王士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王士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48号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颜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成民,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士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少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5年1月19日上午9时整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合法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0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