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与谭凤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谭凤章,贾长华,黄显利,崔志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47号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负责人刘彦臣,主任。委托代理人丛国君,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信贷员。被告谭凤章,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贾长华,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黄显利,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崔志广,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诉被告谭凤章、贾长华、黄显利、崔志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谭凤章名下借款本息已全部偿还,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凤章、贾长华、黄显利、崔志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56元,减半收取548.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