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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15号原告孙芳珍诉被告韩建红、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珍,韩建红,张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号原告孙芳珍,女,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保文,左权县寒王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建红,男,汉族,现年38岁。被告张旭峰,男,汉族,现年40岁。原告孙芳珍诉被告韩建红、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芳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芳珍以被告韩建红欠其借款未偿还、被告张旭峰未承担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其欠款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孙芳珍提供的被告韩建红、张旭峰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现无法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孙芳珍又提供不出二被告其他送达地址,由此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孙芳珍可在得知被告韩建红、张旭峰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另案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芳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