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安华与刘亚、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王安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耐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谢亚飞,陈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华,个体户。原审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盐城耐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亚飞,居民。原审被告陈勇,居民,(原轧花厂院内)。上诉人刘亚因与被上诉人王安华、原审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耐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谢亚飞、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刘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