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合肥工大先行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工大先行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合肥工大先行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8楼。法定代表人王晓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如堂、闰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新平街388号腾飞苏州创新园23幢3层09、10单元。法定代表人杨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合肥工大先行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工大先行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工大先行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梁永宏审判员 谢慧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