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跃刚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跃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14号罪犯石跃刚,湖南省通道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跃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跃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跃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跃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跃刚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0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庆审判员 方 梅审判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