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伟明与王柏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施伟明。被执行人王柏弟。原告施伟明与被告王柏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杭桐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柏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施伟明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3946.62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653.5元、执行费70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柏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柏弟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柏弟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王柏弟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施伟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柏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伟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柏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