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照国与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国,郭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王照国,个体工商户。被告郭艳军,农民。原告王照国与被告郭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