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辉与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于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3号原告:刘辉,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于晓军,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