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温志刚申请执行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志刚,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233-3号申请执行人温志刚,男,汉族,32岁。被执行人白杰,男,汉族,37岁。申请执行人温志刚与被执行人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2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杰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白杰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二、继续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