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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724号-3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泳芳与巫玩辉,郭晓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泳芳,巫玩辉,郭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724号-3申请执行人何泳芳,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巫玩辉,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郭晓峰,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关于何泳芳与巫玩辉、郭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晓峰、巫玩辉应赔偿54256.50元给申请执行人何泳芳。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81.2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郭晓峰名下的赣C×××××号货车,经评估公司评估,该车的价值为18000元。该车经拍卖公司两次公开拍卖、变卖无法成交,本院对该车将不再处置。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在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该院回函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27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