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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昊辉与张睿谦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辉,张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6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昊辉,男,199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影路陕钢家属院中*楼*层*号。被执行人张小峰,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号。李昊辉与张睿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1080号民事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昊辉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睿谦的法定代理人张小峰支付医疗费等共计213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峰21599.7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小峰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