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少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少民初字第91号原告邵某,女,1985年1月20日生。被告姜某,男,1981年6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秋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