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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少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少民初字第91号原告邵某,女,1985年1月20日生。被告姜某,男,1981年6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秋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