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沙丽它那提.阿合买提与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沙丽它那提.阿合买提。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履行112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1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应负担的执行费68元的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阿斯哈尔别克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巴河拉提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力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