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意明诉被告博罗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意明,博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13号原告彭意明,男,汉族,1993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现羁押于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代理人周伟军、宋子敬,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北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昌,局长。原告彭意明不服被告博罗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博)强戒决字(2014)009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意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聂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