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明亮与屈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亮,屈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男,回族,1945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屈小丽,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关于杨明亮申请执行屈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屈小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杨明亮支付房租117000元,利息1638.94元,经济损失2433.6元,案件受理费2649元,执行费1755元,共计125476.54元。但被执行人屈小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屈小丽收入125476.5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