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姜某某,现住青冈县。被告高某某,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被告未提起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