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焦作鑫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鑫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焦作鑫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平。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壮志,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鑫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鑫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0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焦作鑫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屈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