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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伟宁,系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军,系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哲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祥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辽宁晨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