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林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云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林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云景投资有限公司,朱应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在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安街31号。法定代表人:许绺荣,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云景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恒升水岸花园B栋1单元B202号。法定代表人:朱应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朱应志。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田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于2014年12月19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广西云景投资有限公司、朱应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应志按照调解书确定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02715元,违约金120000元及利息169550.84元(计算到2014年12月19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计入),三项共计692265.84元,执行费9323元。但被执行人广西云景投资有限公司及朱应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朱应志所有的位于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幸福大道幸福广场1号楼1-S6号商铺(房权证靖字(2013)12037号)、2号楼2-S1号商铺(房权证靖字(2013)12048号)、3号楼3-S1号商铺(房权证靖字(2013)1204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田法执字第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