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农╳燕与被告朱╳武、农╳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X燕,朱X武,农X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农X燕。被执行人朱X武。被执行人农X宾。原告农X燕与被告朱X武、农X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被告朱X武、农X宾尚欠原告农X燕借款人民币12.5万元,被告朱X武、农X宾自愿于2014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农X燕1万元,余款11.5万元,被告朱X武、农X宾自愿自2014年8月起每月5日前偿还原告农X燕5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时止。调解生效后,义务人朱X武、农X宾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农X燕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朱X武、农X宾偿还从2014年9月至12月的到期债权共计2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农X燕以被执行人朱X武、农X宾已自行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告朱X武、农X宾自2014年9月至12月每月偿还原告农X燕欠款5000元,共计2万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