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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肖建松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松,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肖建松,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长风路924号西西里2#商铺2-12,组织机构代码70931512-2。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松诉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松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建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