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久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县支公司、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久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县支公司,周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周久新。委托代理人周久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亮。被告周平。原告周久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久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久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