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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久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县支公司、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久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县支公司,周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周久新。委托代理人周久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亮。被告周平。原告周久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久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久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