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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陈有福、李红娃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陈有福,李红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1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负责人高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远薇,陕西联强律师务所律师。被告陈有福,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娃,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陈有福、李红娃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担2955元(已支付)。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