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松仁、樊秀梅与张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仁,樊秀梅,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仁。申请执行人樊秀梅。被执行人张虎。本院在执行李松仁、樊秀梅与张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