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民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马珠成与张木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珠成,张木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达民保字第005号申请人马珠成,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达区。被申请人张木船,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达区。申请人马珠成与被申请人张木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珠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木船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马珠成以其位于乌海市乌达区团结北路新公园小区楼房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木船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宿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