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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传海、王光云、吴守法、崔群、黄亚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传海,王光云,吴守法,崔群,黄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潘华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小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传海,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王光云,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吴守法,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崔群,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黄亚明,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三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传海、王光云、吴守法、崔群、黄亚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传海、王光云、吴守法、崔群、黄亚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7225.59元(借款411660.59元、利息103400元、案件受理费4569元、执行费759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瑀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