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石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石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丁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