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禹荣辉与杨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荣辉,杨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49号原告禹荣辉。委托代理人张华德,资阳市雁江区南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杨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禹荣辉诉被告杨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荣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荣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禹荣辉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