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月国、王月林、王月好王立兵、灌云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1876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国、王月林、王月好被执行人:王立兵、灌云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王月国、王月林、王月好与被执行人王立兵、灌云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