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金乡县鑫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广锋、王侃、周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鑫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广锋、王侃、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鑫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薛广锋、王侃、周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薛广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广锋所有的存款43100.00元至金乡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