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苗盼与王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盼,王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号原告苗盼,居民。被告王立冬,居民。原告苗盼诉被告王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盼、被告王立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盼诉称,被告王立冬因厂里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拖延不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立冬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我暂时没有钱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立冬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苗盼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月息3%,被告王立冬出具了借款交原告收执。后被告王立冬按借条约定于2014年2月24日至11月24日期间,每月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后被告未再偿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本付息引发本次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借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内短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6%。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一张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苗盼与被告王立冬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利率约定除外)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每月支付的3000元利息已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故依据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在计算下一个月借款本金时予以冲抵。据此,2014年2月份,被告实际支付3000元,应支付利息为1866.67元(100000元×5.6%×4÷12],超出的1133.33元应冲抵本金,冲抵后,2014年3月份的剩余本金为98866.67元,3月份被告实际支付利息3000元,应支付利息为1845.51元(98866.67元×5.6%×4÷12],超出的1154.49元冲抵本金,冲抵后,2014年4月份本金为97712.18元。以此类推,至2014年11月24日,被告王立冬尚欠原告本金为87665.69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87665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但合同约定的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盼借款本金人民币87665.6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驳回原告苗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立冬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借款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