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文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22号罪犯王文忠,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2)赤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季铮、高秀英、季全、于秀兰经济损失30000元(已赔偿完毕)。宣判后,王文忠没有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2)内刑一核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2年9月1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5)内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文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文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文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文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2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3570.47元,获奖金871.30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24.40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