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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告解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源: